一、申请主体:自然人
二、申请材料
(一)继承人提交的材料
1.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2.死亡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场的火化证明、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人民法院的死亡判决书等,提供其中的一项材料即可
(2)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父母未满85周岁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该死亡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也可以由继承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申请人自备/数据共享),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原件)
4.被继承人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的含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无工作单位的,复印继承人之一含家庭成员关系的人事档案并加盖公章(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二)继承人在登记现场填写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3、继承不动产具结书
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询问记录
三、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免费快递)
六、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东厅,联系电话:6272072 、6272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