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操作办法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后,在大连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所在街道)申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社保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季度发放补贴。补贴计发时间自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业务指导电话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39997531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详见经办流程7.docx)(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