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保定点选点规则
(一)参保人首次选点的第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一级(含未定级);上一年度已选点且未实行变更的,原定点医疗机构保留就医资格。
(二)参保人上一年度已选点的且不是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增选点时须首选一家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
注意:
已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备案的三类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备案有限期内,暂停享受我市市内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可在备案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选点规则参照市内执行;若选点之后中途出现办理了以上备案的参保人,请及时变更备案地选点,此前市内已选点的普通门诊待遇将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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