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业务公告2024年第6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称第三期)和2024年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称第四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第三期期限为3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2.38%;第四期期限为5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2.5%。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9日。
三、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但发行期最后一天(即5月19日)不办理提前兑取。
四、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两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35%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0.85%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1.87%计息;第四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2.3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2.43%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