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特殊情况:
1.申报死亡登记,无《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当提供由死亡公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应当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对于长期失踪人员,各地不得以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为由注销其户口,除确定自然死亡的以外,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规注销其户口。
3.对于辖区内人口信息系统无照片、长期无音讯找不到本人的户籍人口,一律不得以失踪、死亡原因注销该人户口,要依据户籍原始档案查证户籍是否真实有效,如存在违规、虚假问题可按重登、误登原因注销该户籍。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