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1.死亡注销
1.1国(境)内死亡
1.1.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①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户口注销
2.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2.1.1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2.1.1.1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申请注销户口。
派出所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协查。
(2)需审核材料
①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关翻译件(也可以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发函至县级或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1.1.2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办理条件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批准退籍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1.1.3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
(1)办理条件
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市户籍居民,应当申请注销户口。
派出所户政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向区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
(2)需审核材料
①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也可以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国外定居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发函至县级或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1.2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2.1.2.1经批准前往港澳定居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港澳定居,经我国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1.2.2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
(1)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申请注销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批准通知书》。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在台湾定居,经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及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集体户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户整户注销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2参军服役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按照公安部和中央军委有关政策文件。
(2)需审核材料
①《军官证》或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②居民户口簿。
③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4)工作要求
①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②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③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2.3虚假户口注销
(1)办理条件
经举报或本人自行申报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属虚假户口的,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②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2)需审核材料
①申请报告书。
②本人所有户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足以证明户口虚假的佐证材料。
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3)办理流程及时限
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核查单位处理意见并按处理原则8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必要情况下,需将虚假户口查处情况以函件形式通报给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并附原迁入落户的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4)工作要求
①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双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按规定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需提交个人书面遗失声明。
③收缴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4弄虚作假迁移落户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弄虚作假取得落户资格,现户籍地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后,依法办理注销。
(2)需审核材料
①调查认定材料。
②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材料。
(3)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通知群众前来办理注销;群众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在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