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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6-13 18:22:27

长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 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来长留长计划”

  (一)走出去系列活动“引才”。

  结合长沙22条产业链优势﹐积极与各大著名高校建立人才招聘引进、长期合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到全国重点高校开展巡回推介。持续深化“全国高校学子长沙体验交流活动”,建立与全国“双一流”高校长效的人才合作机制。对有组织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生活补贴。对来长求职的青年人才,提供免费入住的青年人才驿站和就业指导、政策解读、社会融入等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吸引青年人才“来长”。

  放宽落户政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落户并在长工作,35周岁(含)以下毕业2年内的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35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四青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留长”。

  鼓励职业院校与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共建二级学院或专业学科,订单式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留长”就业,对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内留长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按照5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输送院校和企业奖励。鼓励在长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数和毕业生留长率、留长数增幅,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

  二、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搭建平台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按规定享受更大力度的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依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落实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针对重点项目、国有企业等人才需求,开发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通过政府牵头筹集、人力资源机构市场化服务等形式,重点摸排全市范围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岗位。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部门分别牵头征集一批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含在长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龙头企业优质岗位,全年筹集各类企业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其中,市、区属国有企业提供不少于3000个(其中市属不少于2000个,区属不少于1000个),并按不低于50%比例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支持灵活就业。

  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新就业形态高校毕业生依托所在乡镇(街道)、村(居)联合工会、产业工会或行业工会参加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在长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基层岗位。

  结合教育医疗、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等领域服务需要,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空间。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基层岗位需求,做好岗位的归集,全市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个城乡基层岗位。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深化落实基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落实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全市统筹归集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全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外合同制人员招聘岗位应拿出一定比例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组织实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定向培养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

  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和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必修课,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高校等创业载体的建设。

  支持高校建设运营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并按政策对创业载体给予奖补。支持高校类创业载体免费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在校生在孵项目进行租金和水电费的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鼓励其他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自主创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最高贷款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人才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和合伙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50万元、100 万元,按规定享受更大力度的贴息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30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第一年800元/月、第二年600元/月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青年人才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依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推进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自当年9月至次年7月毕业的在校学生)、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展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技能培训,并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根据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新认定一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就业见习单位。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从各见习单位中募集就业见习岗位,重点挖掘本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及时掌握见习单位类型、见习岗位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多渠道汇总发布见习岗位清单,开展就业见习进园区、进社区、进市场,并在各类招聘会、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中推出见习岗位。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积极鼓励创建就业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一)丰富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落实“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要求,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五进五促”专项活动。结合“24365校园网络招聘”“高校毕业生三个百场”“千校万岗”、高校毕业生留湘来湘等系列活动,在长株潭人力资源网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区,实现高校毕业生可一键查看“就业地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落实取消高校毕业生重复体检要求,体检结果6个月有效期内可以互认。落实档案免费托管政策,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等费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初次就业手续,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对非公有制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再由所在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高校加大服务频次,安排专人开展对接服务,确保疫情期间“就业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精准帮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困难毕业生。

  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将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311”就业服务范围。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要求发放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个收罚教育局、市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整合高校毕业生服务资源。

  在“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长株潭人力资源网( www.cztrlzy.cn)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栏,实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清单、企业岗位等“一键式”推送,高校毕业生登记求职、补助补贴等就业创业服务“一键式”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高校毕业生如遇就业歧视、违规收取押金等侵权行为,可向长沙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承担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应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持续做好“互联网+”“创青春”“中国创翼”等创新创业大赛活动。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对在基层、各类企业等工作岗位中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中涉及的市级同类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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