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中央、省、市、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5.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6.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农业收入证明;
7.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8.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书。
城镇低保申请流程
1.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召开民主评议会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报街道 (乡镇)。
2.街道 (乡镇) 进行初审、复核后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3.县 (市)区民政局审查后,通知居民委员会第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