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白血病和尿毒症患者。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列入救助范围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申请专项救助。
◆重性精神病患者已列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不重复救助。
二、救助标准
1.白血病、尿毒症患者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含城市“三无”)、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残疾军人),每人救助5000元;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每人救助4000元;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每人救助3000元。
2.重性精神病患者
符合规定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当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转外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后的自付医保范围内可报部分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8万元。
三、申报方式
白血病、尿毒症患者
新申报人员: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均需加盖医院公章,附件中已经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认定的患者无需提供出院小结和检查结果)、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经村、镇两级调查核实后填写《泰兴市白血病和尿毒症患者专项救助申请表》。
上年度已享受专项救助的人员:无需再申报,直接享受专项救助。如银行卡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在2023年12月28日前报村(居)委会。
重性精神病患者
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于2023年12月28日期间自愿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我市溪桥卫生院或上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需加盖公章)、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2023年度)、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经村、镇两级调查核实后填写《泰兴市重性精神病患者专项救助申请表》。
四、资金发放
原则上救助金额将直接打其医保卡的银行账户上。如因特殊原因需打到其他银行卡或亲人银行卡的,需将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持卡人或其与受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村(居)委会,由村(居)报送乡镇(街道)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