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发放生活补贴,连补3年。
对新引进到泰安市工业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00元。
对经泰安市科技局认定的“人才飞地”,及驻泰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参照企业引进博士标准执行。
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等国家级及以上技能赛事获奖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参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等省级技能赛事获奖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申请条件:
2022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到泰安市域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市,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国家规定的缓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发放 15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申请条件:
2022 年5月1日以后,首次到泰安市就业创业,且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 4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
相关规定:
(1)申请人在我市就业的,是指申请对象与我市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市,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创业人员,应有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购房补贴以申请购房补助时的学历为准,购房补贴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提高)的人员,不再补充发放。
(3)申请人员提交购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2022 年 5月 1日以后在泰安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符合泰安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仅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贴,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仅为夫妻共有。
(5)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6) 购房补贴,同一人员仅限申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