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82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提高到每人每月1923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其中:
市财政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2元;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的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52元;
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的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52元,其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413元、2512元、2121元。
(四)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76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9.2元;未成年人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97.4元。
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类救济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