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申报需要每月办理吗?
答: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每月办理缴费申报。具体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缴费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规定事项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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