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下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提高全市高龄老人优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津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7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人可申请高龄津贴。
第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25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550元。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高龄津贴及时、准确发放。村(社区)协助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第八条 高龄津贴原则上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二章 高龄津贴申请
第九条 高龄津贴由老人本人自愿申请。老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人可在满70周岁前1个月通过微信登陆数字广东“粤省事”或下载“i莞家”APP等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本市户籍的老人或代办人可在满70周岁前1个月携带老人身份证原件(代办需携带代办人和老年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市民服务中心,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莞家政务自助终端机提出申请。对于刚迁入本市户籍,身份证未能及时更改的老人,还需提供户口本、所属镇街(园区)指定银行的本人开户账号原件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需每年6至8月通过“i莞家”系列应用程序(APP、小程序、公众号)进行资格认证。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进行资格认证的老人,可通过到村(社区)主动核验、预约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对老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高龄津贴从当年九月起停止发放。老人可通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村(社区)收到申请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老人资料录入“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确认无误后导出《东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申请表》提交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本月收到村(社区)的《申请表》需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完成审核,并盖章扫描上传至“东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纸质材料由镇街(园区)民政部门保留存档,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每月对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上传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发放高龄津贴至老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高龄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根据公安部门每月提供的户籍迁移信息,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跨镇街(园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镇街(园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镇街(园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当月死亡,村(社区)应于次月8日前将《终止东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上报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于次月12日前对照村(社区)上报的死亡报告,通过登陆“东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镇街(园区)应根据火化名单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
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信息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核实老人情况后,镇街民政部门应当于次月终止或一次性补发暂停月份的高龄津贴。发现死亡(迁出)未及时上报,镇街(园区)应停发放高龄津贴,并向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追缴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财政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因老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或村(社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制度,按要求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对老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协助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老人或其家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高龄老人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做好70至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领及发放工作的通知》(东民字〔2011〕212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东民字〔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