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对于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2、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领取养老金。
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4、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