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2023年全市享受住院医疗救助116602人次,资助总金额12002万元;享受门诊医疗救助104011人次,救助总金额1654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
1、一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四类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温馨提示: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困难群众资助参保
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同时符合多种参保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1、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以下简称过渡期内)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实行参保资助渐退政策,2023年、2024年分别按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50%和30%给予定额资助,自2025年开始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医疗救助的待遇水平
1、基本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包括: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含双通道药品等)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比例: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100%比例救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起付比例: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按2000元执行);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7000元。
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年度限额8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2、倾斜救助
救助比例: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资格申请、审核程序,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救助限额:
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继续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困难群众的救助:
依申请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限额5万元(此限额纳入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计算范围),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