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重庆落户新规
为适应重庆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城市布局,促进人口有序流动、适度集聚和社会融入,保障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庆对2016年7月出台的《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调研修改。
“新办法”沿用“办法”框架结构,共七章二十八条。即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其他五类户口迁移条件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其中,对务工经商、人才、学生、其他四类户口迁移和附则作出了调整修改。
一、务工经商落户
遵循“放开放宽”原则,按照重庆构建“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格局,设置差别化落户条件。
1、放宽在主城都市区的主城区务工经商类落户条件,将务工及社保年限由最高5年统一放宽到3年、投资创业年限由2年放宽到1年;
2、取消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投资创业落户1年以上的年限限制,不再作年限要求;
3、取消“一区两群”各区域内跨区(县)务工经商落户年限限制,实现户口通迁。
二、人才落户
拓宽范围,在原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基础上,将在重庆市就业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一并纳入人才落户类,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落户。
三、学生落户
取消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时间限制,保障农村升学学生到城镇落户应落尽落,将原申请落户只能在入学当学期办理,宽延至在校就学期间均可申请办理。
四、国有企业职工落户
“新办法”明确将国有企业职工落户纳入,对其迁移登记统一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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