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办事服务体验,切实解决省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环节多、流程长、两地跑等问题,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人社干部走流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出台《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经办规程(试行)》等文件,在全国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归集,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区域,对于待遇领取地是我省的,在我省任何地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一、省内不再转移、通过归集完成缴费账户信息集中的业务情形
一是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在我省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业务的。
二是申请办理在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的。
三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的。
二、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企业参保人员(含中断状态)。
➤原则上在省内的最后一个缴费地作为其归集地。
➤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情形的,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三、实施预归集
为提升业务归集工作质效,对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且在省内多地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进行预归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2个月以内的;
2、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提出申请的;
3、在职职工或家属申办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的;
4、职工遗属申办遗属待遇支付业务的;
5、其他需要进行预归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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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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