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规定(青岛市公积金贷款要求)
贷款担保
1、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2、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3、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6、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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