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进行资格复审、续租或腾退的规定
关于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进行资格复审、续租或腾退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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