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指南 温州市农村宅基地政策文件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哪些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无房户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要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建房户须符合苍南县农村无房户认定标准。根据我县有关规定,每户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新建农村住房的无房户,可采用直立式住宅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每户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6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及以下。
危旧房拆建规定
一、城镇区划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拆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区划外,危旧房拆建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农房集聚、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
(一)对于已有村庄规划的,可按规划进行整村(片区)改造,建筑面积参照“四策合一”政策执行,即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4比例核定建筑规模,每户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对于尚未列入旧村改造或没有村庄规划的,近期确需拆建的房屋,在满足用地需求及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批建四层,建筑占地面积可适当增大,但不得超过46平方米。原层数四层以上以及无法满足用地及规划要求的危旧房原则上按原拆原建办理。
(三)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但确需改造的房屋,可以参照第二点原址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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