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成都后就不用办理居住证啦。
拓展阅读: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申领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死亡的;
(四)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提供申请材料补(换)领,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换)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原证件信息予以注销,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认为居住证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十七条成都市区域内办理的居住证,使用四川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四川省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