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1、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其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70%。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 元。
2、已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的待遇,继续执行现行政策,门诊慢性病与“两病”待遇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两病”发生的药品费用达到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的,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和“两病”门诊用药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费用单独结算、基金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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