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二)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三)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四)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五)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六)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公民变更姓名后,原使用过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公民在历史户籍档案,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等使用的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一致的,经核实为同一人的,可依据以上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曾用名。
已有曾用名的不再登记曾用名。因变更姓名导致原有曾用名需变更的,可在记事中备注登记原有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