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有哪些优待政策?
根据《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2022年7月29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场所、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优待服务,完善老年人服务设施,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标识,公布优待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挂号、就诊、缴费、检验、取药、转诊、住院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为高龄、重病、失能(失智)、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开设快速通道,并提供导医服务。
提倡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文体休闲优待:
(一)尚未向社会免费的历史遗址类博物馆、地质公园、文物建筑、风景区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二)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体育场馆应当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三)影剧院门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交通出行优待: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二)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
(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
第四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方面的困难。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为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服务。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