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决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5项(详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 1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