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政策(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政策查询)

地方特产2024-03-28 13:41:40佚名

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政策(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政策查询)

  一、职工医疗报销政策:

  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 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400 元、 500 元、600 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为 15 万元。15 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 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90%、88%、86%,退休人员分别为 95%、 93%、91%,低保、重残人员补助后最高支付比例为 95%。

  参保职工患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15—25 万元(含)部分,按 90%补助,25—35 万元(含) 部分,按 60%补助,35 万元以上按 50%补助,上不封顶。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大病补偿办法: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 2 万元以上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 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二、居民医疗报销政策:

  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600 元、1000 元;报销比例分别 为 85%、70%、55% 。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 元、400 元、 8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 20 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4 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4 万元以上(含 1.4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0%补偿;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的补偿;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30 万 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补偿;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部 分给予 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 万元的补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保帮扶对象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7000 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起付 标准(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补偿;10 万 元以上(含),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补偿;2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 75%补偿。30 万元(含) 以上的部分给予 80%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生育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定额标准:

  三级医院剖宫产每人次4500元,顺产每人次3100元;

  二级医院剖宫产每人次3200元,顺产每人次2400元,产前检查费每人1000元。(患者所享受到的报销费用为医院的统筹基金实际发生额,医保局实际支付医院的为定额标准,超支不补);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8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1300元。

  四、职工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分别为200元、70%;400元、60%;800元,50%。起付标准内费用按年度合并计算,达到相应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后,每次都能按比例报销,直到达到最高支付限额。(2023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职工患者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600元以上(其中尿毒症肾透析、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甲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给予补助:乙类病种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按大额医疗救助的相应比例补助。

  居民患者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甲类病种起付线为800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乙类病种为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六、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异地就医既可以在就医医疗机构联网结算,也可以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三个目录”执行就医地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只需要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全额垫付后回我市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全部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费用,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剩余部分按以下规定执行:在就医医院直接联网结算的,医保“三个目录”执行就医地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本文标签: 万元  比例  标准  政策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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