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和比例一览
宁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和比例一览
(一)大病医疗报销
1、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统一为60%。
2、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机构:83%
三级医院中的甲等医院:75%
三级医院中的乙等医院:55%
(二)普通门诊报销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按以下比例报销:
1、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0%
3、县级医疗机构30%。
一个医保年度内,一个参保居民最高报销260元。
诊疗费范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按就诊人次打包定额计算。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等。一般诊疗费制度实施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包含的项目费用。
注: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及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三)一般诊疗费标准(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8元,医保基金支付7元,就诊居民缴纳1元;
准入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和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医保基金支付4元,就诊居民缴纳1元;
不准许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4元,医保基金支付3元,就诊居民缴纳1元。
总结:因此参保人如果是看小病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基础医疗机构报销的多一些。看大病去大型医疗机构报销多一些,在同等级的情况下,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报销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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