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受理条件: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或护理等级、已进行工伤建档登记的,可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需在“放新办”微信公众号中提前预约)。
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样表)《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1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三)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打印的电子发票);
(四)工伤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银行储蓄功能);
(五)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需填写《工伤保险定期伤残待遇申领告知书》《工伤保险定期伤残待遇申领告知书》1份。
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前12个月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
特别注意事项:
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