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及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的,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与社会其他群体相比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家属、退役军人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在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时通过加分的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执行。
(二)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
(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四)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补助政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七条
对农村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重建或者修缮政府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中,市财政对各区(市)按照80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除因冰雹、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破损外,原则上农村优抚对象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或修缮。各区(市)按照优抚对象申请、当地退役军人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危房重修重建施工、第三方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评估经费从区(市)补助资金中列支。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将其本人常年居住的一套住房纳入保障范围。优抚对象名下没有房产的,可将其常年实际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养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九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和条件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困难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按照住房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组织开展农村优抚对象危房修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规定落实住房优待政策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有冒领、骗取补助金、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住房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住房优待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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