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的大龄人员(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
2.自办理失业登记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4.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但连续30天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被国家征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具体可咨询各县区人社局。
6.持有效残疾人证并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