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用自来水
城乡居民用自来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6元/吨,到户价执行阶梯水价。按居民家庭4人/户计算,我市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保持三个阶梯,三个阶梯基本水价的级差之比为1:1.5:3,第一阶梯(年用水量≤240吨)到户价格为3.3元/吨,第二阶梯(240吨<年用水量≤300吨)到户价格为4.1元/吨,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00吨)到户价格为6.5元/吨。
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80吨,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我市核发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为认定依据,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及水价。
阶梯水价按年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收费时,年累计未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按第一阶梯到户水价计算收费,年累计达到第二、第三阶梯用水量,水费开始按相应第二、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累加计算收费。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为3.7元/吨。
执行时间
本次价格调整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