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海口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办理条件
企事业单位: 驻海口地区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市级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办理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
1.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近期一寸免冠相片3张;
4.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在三楼社保大厅关系科打印);
5《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两份);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企差”工资表;
7.退休人员在农业银行开设的养老金存折(卡)复印件和加盖银行公章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红联);
8.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1 份。
(二)城镇居民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3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3份)
(3)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1、2级残疾人等还应提交相应证件的原件
(复印3份)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一式四联,);
2、《银行代扣代发协议书》;
3、参保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4、特殊群体(农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五保户、计划生育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企事业单位
1.到市社保局二楼服务大厅档案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
两份);
2.单位按规定初审并加盖公章(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需要盖章,本人签名即可);
3.持《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和提供有关材料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档案受理窗口受理(
事业单位人员每月15日前,其他人员每月20日前);
4.对于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我局将会在受理档案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
老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
5.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的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相片到我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或
美兰、龙华、秀英、琼山4个区社保经办所等5个点办理退休证。实行直接办理制,随到随办。
(二)城镇居民
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人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交于参保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协管员,再由协管员
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后,让参保人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管员代
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居)委会协管员于7个工作日内在《参保表》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给镇
(街道)农保经办人员进行审核,镇(街道)农保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审核,将参保人基本信息
和参保信息录入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农保系统),并将加盖镇(街道)
公章的《参保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给区农保处;
3、区农保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需对录入的参保人员信息在新农保系统上进行复核,无误后,对参保
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加盖区农保处公章的《参保表》等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以及上报给市农保机构。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则反馈镇(街道)农保经办人员办理;
4、区农保处将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代扣代发协议书、参保登记表等送交镇(街)经办人员,再由镇
(街)经办人员交给村(居)协管员后再交给参保人员。村(居)协管员收回签字盖手印的代扣代发协议书和
银行存折签收表送交镇(街)农保经办人员,再由镇(街)农保经办人员送交区农保处。
四、办理地点
海口市社保局
服务热线:0898-68724202
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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