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待遇
居民医保
(1)生育及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办法规定执行,不设起付标准。
(2)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和门诊终止妊娠、门诊计划生育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计入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情形享受待遇:
(1)已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无须选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前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因病情需要经原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产检的职工,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3)因急诊、急救和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分娩、终止妊娠的职工,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4)变更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的职工,个人全部纳入核报范围的产检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5)未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