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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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