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仍不合格的,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一)本周期第一轮考核不合格的认定。参加考核的医师如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项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未参加本周期第一轮考核且没有申请延期考核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本周期第一轮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医师要在规定时间进行复考。
(三)申请延期考核成功的医师于7月10日至31日以首次考核的形式参加补考。
注意事项:
(一)培训与考核按照《关于明确医师执业注册中培训与考核机构的通知》(桂卫医〔200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允许其继续执业,但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三)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需认真核对不合格的医师名单,并通知医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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