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职工填写单身声明。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
4.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
5.借款人配偶未在乌鲁木齐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收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配偶缴存地出具的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至少三个月工资卡明细,如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出具至少三个月社保缴费明细。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可在配备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的业务大厅当场打印)。
7.借款申请人与配偶必须到场办理面签手续。配偶(共同借款人)确实无法到场面签,可出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办理所有类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需准备以上资料*
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商转公”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乌鲁木齐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2.本地再交易住房“商转公”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证。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乌鲁木齐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3.集资建房(统建房)“商转公”所需资料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乌鲁木齐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注意事项: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原则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借款人申请“商转公”,其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逾期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在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且近两年无逾期记录情况的,可允许“商转公”。银行还款明细有逾期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的,还需贷款行出具相关证明。
(3)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小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且与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
(4)本地再交易住房“商转公”业务中,可贷额度计算与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相同,其中购房价格以房屋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计算。
(5)单位未办理集资人员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集资建房(统建房)“商转公”业务。
(6)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集资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为同一人。
注:(1)(2)(3)内容规定适用于所有“商转公”业务,(4)适用于本地再交易住房“商转公”业务,(5)(6)适用于集资建房(统建房)“商转公”业务。
异地商业住房贷款(2019年4月1日之前发放的)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
注意事项:
(1)按照购房类别参照本地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的相关要素执行。
(2)借款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户籍在所购房城市方可申请贷款。
(3)异地新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置换,契税发票或全款发票提供其一。
(4)异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所需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改为“《不动产权转让合同》与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5)须提供本地无债务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