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区民建公助公寓化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民建公助”公寓化?
答:“民建公助”公寓化,指在全区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作为实施主体,统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化住房,并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政府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资源奖励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
2.问: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的居民,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答:首先必须是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居民。宅基地申请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7〕31号)文件来确定。同时,必须放弃再申请一户一宅的建房资格。
3.问: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每户可以有几套房屋?面积多少有限制吗?
答:套数政策上没有限制,具体面积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含)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含)平方米。
4.问:“民建公助”公寓化是如何分配的?
答:公寓房分配(包括剩余房源分配)须参照我区农村居民建房流程进行审核:村委会审查分配对象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
5.问:“民建公助”公寓化由谁出资建设?
答:原则上由建房居民集资建设。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予以支持。
6.问:“民建公助”公寓化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的价格,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因户型不可分割造成实际分配面积超过前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部分(含)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由村两委审议后,可按成本价上浮15-20%的价格结算。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价格适当下浮。
7.问:“民建公助”公寓化,目前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两块:⑴个人方面:对于放弃已批未建“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而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村集体可根据自身条件,按城市有机更新政策中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范围内予以补偿。⑵村集体方面:对节约土地20亩(含)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村集体3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20亩以上的,给予40万元/亩的奖励。
8.问:谁来决定是否建设“民建公助”公寓化?
答:根据实际条件,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9.问:申请了“民建公助”公寓化,原来的老宅怎么处理?
答:公寓化房屋分配前,申请对象应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原有房屋由村集体收回或拆除。
10.问:“民建公助”公寓化的人口谁来认定?如何确定?
答: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
11.问:如果我是公职人员,而且符合“民建公助”公寓化的建房条件,申请了之后,还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吗?
答:不可以。通过“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政府相关的住房福利政策。
12.问:申请了“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一般什么时候交钱?
答: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村集体可以先向申请建房的居民集资建房款,额度不超过预算造价的30%,集资建房款应当存入专户,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交房时村集体应与建房户进行房款清算,及时收缴剩余房款。
13.问: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后,农具储藏、“红白事”等场所问题怎么解决?
答:可以在具体项目设计方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
14.问:“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吗?是否可以发放到户?是否可以自由交易?
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富政办〔2023〕2号)的规定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建设等手续的,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可以根据分摊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以发放到户为止,但根据法律,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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