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十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互对象
(一)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16至60周岁的工会会员;
(三)参加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 疗保险,且参加了上一期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
互助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互活动。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含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注意:医疗互助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通过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