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拓展: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一)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政府按最终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按新户籍地标准确定。二次缴费与首次缴费产生的缴费补贴差额由新户籍地承担。首次缴费超过新户籍地最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按年度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不得跨年度补缴。年度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金额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二次缴费。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超过新户籍地最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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