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未婚证明怎么开?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到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申请条件
当事人办理涉台及涉外领域(包括: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要求
(一)本辖区常住户口居民,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任一种的单身人士,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