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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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