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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绍兴新昌县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实行办法

时间: 2023-04-24 15:51:42

2023年绍兴新昌县房屋拆迁房票安置实行办法

  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如下:

  一、适用对象

  新昌县域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拆改项目,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搬迁)人(下统称:被征收人)。

  二、房票使用范围和期限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时,可申请实行房票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简称房票,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凭房票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到符合相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住宅房用于安置。

  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为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十二个月内;被征收人确需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由其本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中注明的安置补助金额与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资金保障单位可委托实施单位进行房票结算。

  三、房票安置补助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申请实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原则上以《补偿协议》中除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费、签约腾空奖、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应在房屋腾空后单独以现金结算外,剩余部分计入房票。

  除征收补偿方案有明确规定外,被征收人申请房票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国有土地上的给予35%奖励(集体土地上的给予30%奖励),计入房票。

  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可凭《补偿协议》和房票按以下情况转换成货币:

  1.如未使用房票,按《补偿协议》金额(减去预领款项金额)予以转换。

  2.如已使用房票仍有剩余,剩余部分扣除房票奖励的相应部分后,以现金结算。

  3.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与被征收人完成结算。

  四、使用办法

  (一)房票的签发。

  房票由新昌县拆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企业联),由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经办人填写,征收实施单位主职领导审核签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领取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在房票上签具确认意见,其中结算联、企业联发放给被征收人使用,存根联由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保存。

  (二)房票的使用。

  1.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房票及《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签具购置房屋情况及相应额度的购房结算金额确认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结算单》按购房款支付节点提交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

  2.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置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金额大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

  (三)商品房安置补助款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好商品房购买事宜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完成网签并备案,在房票签具相应额度的支付确认意见后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具房票支付确认意见(包括结算联、企业联),并填写《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按规定结算安置补助款。

  3.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的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按房票所注明的安置补助款一次性结算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4.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时,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屋销售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房票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助款总额,且《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必须注明付款方式为“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否则,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有权不予结算安置补助款;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按规定与被征收人及其所选择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后,其余由于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所引起的房屋购买差价及其他相关费用,按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

  5.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申请报告》时,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联和企业联);

  (2)商品房销售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在办理房产权证时,房屋购置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部分金额给予减免契税。

  (二)房票上注明的被征收人必须是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明确的产权人之一,涉及商品房产权共有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其用安置补助款支付购房款部分金额相对应的产权份额。

  (三)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且已向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安置补助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安置补助款退还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补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四)被征收人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申请签发多张房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收回原房票,重新拆分签发房票,拆分签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原则上允许换签一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拆改项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尽力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房、优良服务和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罚。

  (六)各项目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资金结算支付日期统一为每月的15日和30日。

  (七)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2拆改办 4号)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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