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登记对象
参加本次意向登记对象范围:
2024年9月13日以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中无房的申请家庭(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除外)。
相关拓展: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参照同地段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10%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调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计入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城镇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③本市城镇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
④家庭申请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单身申请可支配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
⑥收入水平足以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⑦未拥有机动车辆;
⑧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外来务工人员,除符合上述第①④⑤⑥⑦⑧条件外,还应当在沈阳连续交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符合上述第①⑥⑦⑧条件的,毕业之日起五年内,在沈无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另外,在沈阳居住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殉职人员家属,抗美援朝退伍老兵,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建国前老战士,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等,申请家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对于具有沈阳城镇户籍并且在沈阳市获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资格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