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按照豫人社办[2023]3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目前我省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