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了具体减征规定。
具体规定
减征对象
残疾人,可以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或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确认。
减征范围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减征幅度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减免限额
元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注意事项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