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 (2018)11 号)精神,在履行法定调价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4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 50 吨以下(含 50 吨)由0.85元/吨调整为0.95元/吨,50吨以上由1.00元/吨调整为 1.10元/吨。
2.非居民用水:由1.20 元/吨调整为 1.40 元/吨3.特种用水:由1.30 元/吨调整为 1.50 元/吨。
庐山风景区污水处理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各重点建制镇建设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原《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庐价字 (2018) 18 号)文件执行。
二、征收范围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庐山风景区范围内向景区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也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庐山市区污水处理费由庐山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庐山风景区污水处理费由江西省庐山自来水公司代征。
四、减免政策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每月减免5 吨水的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