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二十七条规定: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一、换发所需材料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或病房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向孕产妇及家属告知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