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 条件类别 | 基本条件(本栏仅简述最基本的条件,供市民初步判断,完整的申请条件在“申请指南”中详细列明) | 可选保障方式 | 保障标准计算方式 |
本市户籍家庭 | 第一档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84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
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
房屋修葺 | 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其中: 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 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 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 |||
第二档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
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8,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
第三档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
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4,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
新就业职工 | 1、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
租房补贴 | 租住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 |||
外来务工人员 |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2、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
租房补贴 | 租住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