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户政办证大厅、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
二、办理时间、时限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申请资格、条件
父母双方为本省户籍居民且均为家庭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五、所需材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入户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其他情形:
1.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2.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4.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5.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卫健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其他佐证材料(如产检记录、疫苗接种证等)。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没有境外身份及其他户口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
六、登记流程
方法一: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方法二:网上办理。可登录“粤居码”微信小程序进入“户政服务”平台上传申请资料,网上通过审核后,须带齐资料原件到户政窗核对后,才能正式办理登记落户。具体请参阅“粤居码”微信小程序。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七、咨询、投诉电话
0662-331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