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依法应当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以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3)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4)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取得土地权属的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以收购储备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被收购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签订出让合同,是否已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以划拨、作价入股、出租、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授权;
4、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预查封,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依法应当纳税的,是否已完税;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办理期限及收费标准
(一)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550元/件